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9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松岗分园C区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9400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388号4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985137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3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支付23.1万元发货款,并以23.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0年8月7日利息为28562.37元);2.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指定设备交付地址并接受设备;逾期不提供设备交付地址或拒不接受设备的,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有权自行处理,并要求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63.6万元货款。
上诉人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曰签订的《采购合同》;2.判令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款项72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23.1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以23.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指定的货物交付地址,并及时配合接收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交付的案涉机器设备,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3.6万元;三、驳回上海米开罗那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四、驳回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193元,由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反诉费11030元,由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于此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亦作为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审查该部分内容,一审说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结论与常理常情相符,故此本院不再赘述。二审时,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综合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及最终采信的证据,不能得出上诉人主张的结论,故此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事项处理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上诉人上诉时所称一审判决剥夺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验收设备权利,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时被上诉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而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双方主张均未涉及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事项得到支持后设备的验收问题,事实上一审也未论述此事项并对设备验收作出判决,上诉人称一审判决剥夺了其依法享有的验收设备权利,明显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在继续履行过程中,上诉人仍享有验收设备、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售后服务等权利。
对于上诉人上诉时所称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对此本院认为,审查一审时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据被上诉人起诉状的全文、一审庭审笔录、双方订立的合同的全文及目的等综合判断,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仅仅局限于被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字面意思做片面的解读,结论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铂纳特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郭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