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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行限公司、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6475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行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和安中小企业园610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
被告: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时代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博远。
被告:侍崇波,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第三人: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鲁健。
原v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行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侍崇波,第三人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行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侍崇波,第三人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赣榆中泰房地产开发行限公司、侍崇波,第三人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邦泰建筑装饰行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