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恢2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许海朝,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鲁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依据提出撤销权之诉,本院现已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7执恢232号案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怀胜
审 判 员 杨 杰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臧浩羽
书 记 员 韩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