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民终3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丹(系***之女),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之妻),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通港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鲁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春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良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广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1日去世,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的继承人***、苏丹、苏龙参加诉讼,***的继母***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表示放弃继承,本院依法不再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退回至***的继承人现上诉人***、苏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殷然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