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金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12执31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号楼27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1160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现住济南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潮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112执312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