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

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与武汉福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4614号
原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福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福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就所诉之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