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冷林、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02民初2558号
原告高邦启,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告赤壁市卫国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国拆迁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卫国,卫国拆迁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咸宁市浮山办事处双泉村五组。
原告高邦启诉被告**、卫国拆迁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高邦启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邦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邦启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