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执保48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2019)鲁1403民初19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