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临邑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初字第1198号
原告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国网山东临邑县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以因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