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195号
原告: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汉族,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出生,汉族,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