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4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迎宾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星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建筑)因与被申请人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利热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终1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天星公司申请再审称,1.对于恒利热电所有的涉案管线是否合格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管线的设计安装是否符合标准;二是管线及支架在使用多年以后材质是否还能像安装之初一样承受各种压力,不存在包括断裂在内的各种风险。很显然,原一、二审法院都没能查明有关事实。现场勘验中,二审法院使用了推定的思维,推定支架的落点,而推定思维主观性很强,并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事实。2.二审法院对恒利热电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事故发生表面看是宏瑞建筑的职工架梯子施工导致断裂,实际应该是供热管道及支架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踩踏只是诱因,供热管道及支架材质变化不能承受正常压力才是主要原因。从这个角度讲宏瑞建筑、恒利热电都有责任,且属于共同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蓝天星公司承担10%责任,加重了其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宏瑞建筑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蓝天星公司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支持;生效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力方排除在外,而该排除在外的理由与管道塌落的事实相符,该判决在没有有效的证据支持下就认定宏瑞建筑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没有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恒利热电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恒利热电经营、管理的供热管线从蓝天星家电商场楼顶上空穿过。2014年3月13日下午3时许,宏瑞建筑施工工人踩在搭在供热管线的梯子上替用户更换电表时,供热管线突然断裂,致施工工人摔伤,管道内热水从蓝天星公司经营的商场楼顶漏入二楼展厅,后水又流入一楼展厅和仓库,致蓝天星家电经营的空调、洗衣机、冰箱、沙发等大量商品被淹致损。关于对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本案一审时,由一审法院委托德州明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报告,证明蓝天星公司因涉案事故造成损失702816.6元。二审中,为查清受损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及蓝天星公司是否享有相关权益的事实,二审法院依法通知蓝天星公司进一步举证。经二审法院核对,对能够认定蓝天星公司所主*受损物品中的193件物品损失及其他损失合计587446.7元,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不能查明的受损物品68件合计115369.9元的损失,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对责任比例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二审中,经恒利热电申请,二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根据二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恒利热电对发生事故管道的支架间距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尽到巡查管线安全的义务,不能认定恒利热电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宏瑞建筑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对本案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失90%责任。蓝天星公司并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其对租赁房屋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故由其承担10%的责任。原审法院对损失数额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