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与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与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15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中民终字第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虎,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陵州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邑蓝天星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县城迎宾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临邑恒利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111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