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益诚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6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苏州**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在执行德州宏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7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州**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746.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染料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74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