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民初96229号
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迁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XXX室的房屋并将房屋归还于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的租金(其中2001-2003室按照每日1,709.75元计算,2004室按照每日266元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使用费标准同租金标准;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具体详见计算表);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租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房屋,双方确认2001-2003室的租赁面积为488.5平方米,租金为3.5元/平方米/天;2004室的租赁面积为133平方米,租金为2元/平方米/天,以上房屋租赁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止,其中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为装修免租期。合同第7.2.1条约定,租金每三个月(自租期开始日起算)支付一次,先付后用,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首期租金,其后各期应于各期开始前提前10日支付给原告。第12.1.8条约定,被告不得使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不道德的活动。第12.2条约定,被告若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不予返还被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被告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第18.1.1条约定,被告应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恢复房屋至交房时状态,交房时状态无法确定的,恢复至毛坯状态。合同第19.5款约定,未按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如超过30天,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同时应承担其他相应违约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2018年2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115刑初413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告以该房屋内瓷器展示大厅为掩护,在房屋内设置暗房开设赌场,赌场自2017年3中旬开始营业,同年7月4日被公安民警查获。此外,被告自2017年6月20日以来开始欠付原告租金,截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付原告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租金共计985,899.25元。故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合法权益已造成了严重损害。
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房屋产权人为原告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2月6日,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房屋(2001-2003室为488.5平米,2004室为133平米,共计621.5平方米)出租给被告;房屋租期为24个月,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其中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为装修免租期;房屋租金标准为:2001-2003室每天每建筑平方米3.5元人民币,2004室每天每建筑平方米2元人民币。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用途自用,并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80,287.19元人民币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仍未收到上述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租赁房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约定:“除本合同另外有约定外,对非金钱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日违约金为1,975.75元人民币。”合同标准条款第7.2.1条约定:“租金每三个月(自租期开始日起算)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但不迟于租赁房屋交付日之前),向甲方预付租赁房屋3个月的首期租金;其后各期应付的每3个月租金,应于各期开始前提前10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准条款第12.1.7条约定:“不得使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不道德的活动。”合同标准条款第12.2条约定:“乙方若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不予返还乙方缴纳的履行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合同标准条款第19.5条约定:“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费用款项超过30天的,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时应承担其他相应违约责任。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公用事业费超过60天,甲方还有权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燃气、通信等措施,若因此给乙方或者次承租方造成之任何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房屋,被告支付了2017年6月19日之前的第一期租金,并支付了合同约定的180,287.19元的保证金。因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被告名义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创意大厦”二楼2001-2004房屋,以瓷器展示大厅为掩护,在房屋内设置暗房开设赌场,2018年2月9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2017)沪0115刑初4130号刑事判决书、房地产权证及法庭审理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迁出系争房屋、将房屋归还原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占用房屋,理应支付租金或者使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的租金及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占用使用费之标准,原告要求按照租金标准计算,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拖欠租金,显属违约,原告要求其以每期应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自应付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亦予支持。原告要求以保证金抵扣被告应付费用之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采纳。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房屋,并将房屋返还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2月19日期间的租金(2001-2003室按照每日1,709.75元计算,2004室按照每日266元计算);
三、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2001-2003室按照每日1,709.75元计算,2004室按照每日266元计算);
四、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1,769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1日起;以179,793.25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1日起;以177,817.5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181,769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181,769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1日起;以179,793.25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122,496.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1日起,均按照日万分之六之标准,计算至判决之日止)。
(上述款项执行时,应扣除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180,287.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4元,由被告上海垚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有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陶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