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女,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风雷,上海市恒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92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62.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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