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987号

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智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女,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风雷,上海市恒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925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6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蓓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娴静
 相关案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96号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