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炜科技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执16015号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法定代表人孔繁星。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
被执行人柯宗贵,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柯宗庆,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被执行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
被执行人成都**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晓生。
被执行人广州华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张远鹏。
被执行人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div>
法定代表人林泽春。
被执行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div>
法定代表人柯瑞达。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民初14796号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柯宗贵、柯宗庆、**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炜科技有限公司、西咸新区**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四杰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国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