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财保133号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延边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园圃胡同。
法定代表人:李官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延边分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师范学校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延边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延边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保全价值为50万元)、延边分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保全价值为59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由刘云秋的存款提供担保。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延边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延边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分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严京哲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向延边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前提下,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延边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分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博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为271211601018150190243)的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延边分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22050168863800000535)的存款5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刘云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号为6236982400000062396)的存款109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逍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