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6民初719-1号
原告于成水,男,1965年7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
被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66005083H,住所地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四委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龙门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门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成水与被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门农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成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安兴建筑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龙门农场的债权205000.00元,并提供了案外人***位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于成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位于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的房屋1处(房权证二龙山字第0510800160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闫峰
审判员闫晓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