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与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8111民初2645号
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1320642769,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锋利,职务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66005083H,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场四委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诉被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黑龙江省二龙山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在预交期限内向本院申请缓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