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8111民初723号
原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766005083H,住所地北安市长水河农场四委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门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6064780175,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龙门农场。
法定代表人:***,职务:场长。
原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门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20元,减半收取计2431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旭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