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科胜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讼财产保全贵州省黔东南州科胜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保25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01执保255号
申请人***,男,住凯里市造纸厂。
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科胜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凯里市文化北路洗马河物贸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永刚。
本院在审理***诉贵州省黔东南州科胜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定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科胜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9836.8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用保单号为81581201852269100****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黔东南州科胜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689836.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勇 军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舒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