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宋凤立与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新0204民初20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宋凤立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衍发公司)、被告北京恒达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恒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新0204民初435号民事判决,宋凤立、广东衍发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新02民终2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追加陕西利民公路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利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宋凤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明、被告广东衍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章、被告北京恒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涛、第三人陕西利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广东衍发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宋凤立、宋凤立将监理工作分包给北京恒达公司、陕西利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广东衍发公司与宋凤立签订《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作协议书》、宋凤立以盛建公司名义与陕西利民公司签订的《监理劳务合作协议》、宋凤立以盛建公司名义与北京恒达公司签订的《聘用监理人员协议》均无效。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已履行完毕,且案涉高速公路已实际投入使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监理费用结算依据如何确定?本案中,宋凤立主张以2013年11月21日与北京恒达公司、广东衍发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第一合同段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为依据,要求由广东衍发公司、北京恒达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广东衍发公司主张以2016年11月18日盛建公司(广东衍发公司)与宋凤立、北京恒达公司、陕西利民公司四方共同签订的《关于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监理费与管理费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为依据,反诉要求宋凤立支付第一期结算费用。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和《结算协议》均对案涉监理工程监理费用的结算进行确定。两份协议从签订的时间上,第二份《结算协议》晚于第一份《合作协议》长达3年之久;从协议的内容上,《结算协议》否定了《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由广东衍发公司支付宋凤立监理费和管理费,《结算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监理费和管理费后,不再就本项目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表明《结算协议》是工程监理完工后四方共同确定的最终结算结果。因此,宋凤立与广东衍发公司、北京恒达公司、陕西利民公司就案涉工程监理费用的结算依据应为2016年1月28日四方签署的《关于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监理费与管理费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系四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为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依据,宋凤立与广东衍发公司、北京恒达公司、陕西利民公司四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结算协议》中确定北京恒达公司应付宋凤立管理费197363元、陕西利民公司应付宋凤立管理费131240元、宋凤立应付广东衍发公司费用384678元,由广东衍发公司扣除北京恒达公司和陕西利民公司应付宋凤立的328603元后,宋凤立实际还应当支付广东衍发公司费用56075元(约定分两期支付,其中第一期支付33645元、第二期支付22430元)。因此,对宋凤立要求广东衍发公司、北京恒达公司支付监理费、办公、实验等费用4439850元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广东衍发公司要求宋凤立支付第一期费用33645元的反诉请求,符合《结算协议》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1年4月11日,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甲方,简称盛建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广东衍发公司)与宋凤立(乙方)签订一份《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作协议书》,约定:一、甲方负责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前期投标工作、协助乙方理顺与业主的各种关系对乙方现场人员进行管理和协调等,乙方利用人力、财力资源完成甲方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规定的全部监理工作、服从甲方的检查监督;二、甲方按乙方的信用考核收取监理合同费的8%(A级)或10%(B级)管理费,乙方支付甲方34.37万元保函押金,工程税费由乙方负担;三、监理工作按协议内容的要求结束及监理服务费结清后自动失效。 2011年5月28日,宋凤立以盛建公司名义与陕西利民公司签订一份《监理劳务合作协议》,约定:一、盛建公司聘用陕西利民公司21名监理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二、合同费用9886962元,扣除驻地办费用260000元、10%公司管理费后支付8638266元;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进行合同变更。 2011年6月1日,宋凤立以盛建公司名义与北京恒达公司签订一份《聘用监理人员协议》,约定:一、盛建公司聘用北京恒达公司41名监理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的监理工作;二、扣除10%公司管理费后最终费用为16915030元;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进行合同变更。 2011年8月19日,盛建公司与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盛建公司为G3015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第KTJL-1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宋凤立;二、工程监理范围为组建驻地办、下设驻地实验室、承担整个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三、监理服务期56个月(施工阶段监理32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24个月);四、监理服务费6872.7万元,其中施工阶段6544.2万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328.5万元。后盛建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局、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将该监理工程中原项目合同一个驻地办分割成三个驻地办即JLKT-1、JLKT-2、JLKT-3监理合同段,分别对应第一、二、三施工合同段;二、盛建公司提供第一监理合同段监理服务,监理工程师为刘XX;三、补充协议书对监理服务期、合同总价比例、监理服务费等进行了调整。 2013年11月21日,宋凤立(甲方)与北京恒达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第一合同段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一、本工程监理业务是宋凤立与盛建公司2011年4月11日签订的监理合作协议派生而来;二、工程合同期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三、施工监理期服务费2857.2万元,缺陷责任期服务费143.4万元;四、2012年4月15日前监理费总额266万元,恒达公司监理费总额2591万元,自2011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宋凤立收取恒达公司监理费总额16%的管理费414.6万元;五、协议第十四项支付方式约定:1.属于甲方(宋凤立的)监理费(266-171)万元×0.775+81.39万元、办公、实验、车辆生活设施等费用25万元、管理费150万元、质量保留金41.45万元、缺陷责任期监理费62.52万元均由盛建公司代为收取后由盛建公司支付给宋凤立;2.以上费用(质保金、缺陷责任期监理费除外)在结算款到账5日内由北京恒达公司足额支付;3.上述款项如逾期没有支付,按未支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付给乙方利息;六、本协议作为2011年4月11日宋凤立与盛建公司《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此前甲乙方签订的协议自行废止。盛建公司授权代理人孙X和则作为见证方在该份协议上签字。 该部分的事实,有宋凤立提交的《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作协议书》、《工程施工监理合作协议书》、《监理合同协议书》、《聘用监理人员协议》、《监理劳务合作协议》、《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第一合同段合作协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二、2016年11月18日,盛建公司(甲方)与北京恒达公司、陕西利民公司、宋凤立(乙方)签订一份《关于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监理费与管理费结算协议书》(简称《结算协议》),约定:一、盛建公司向北京恒达公司、陕西利民公司、宋凤立分三期支付监理费与管理费,盛建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监理费和管理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盛建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缺陷责任期费用后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二期监理费和管理费。盛建公司收到业主支付的质保金后三十日内向乙方以实收质量保证金按比例支付第三期费用;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监理费和管理费后,不再就本项目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和主张;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四、协议附加克塔第一驻地办承包费和管理费第1号至第5号结算清单,其中第1号系盛建公司与北京恒达公司结算清单、第2号系盛建公司与陕西利民公司结算清单、第3号系盛建公司与宋凤立结算清单、第4号系宋凤立与北京恒达公司结算清单、第5号系宋凤立与陕西利民公司结算清单;五、结算清单载明:1.北京恒达公司应付宋凤立管理费197363元、陕西利民公司应付宋凤立管理费131240元、盛建公司应收取宋凤立费用384678元;2.盛建公司扣除北京恒达公司和陕西利民公司应付宋凤立的管理费328603元(北京恒达公司197363元+陕西利民公司131240元)之后,盛建公司还应收取宋凤立费用56075元(384678元-328603元)。宋凤立分两期向盛建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其中第一期支付33645元、第二期支付22430元。 该部分的事实,有广东衍发公司提交的《关于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第一驻地办监理费与管理费结算协议书》及相关附件,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三、2018年5月17日,盛建公司(佛山市盛建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宋凤立系广东衍发公司员工。2009年11月3日,宋凤立与盛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宋凤立的劳动期限从2009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岗位,劳动报酬为计时工资每月3000元。2010年6月17日,盛建公司将劳动合同向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所进行备案登记。盛建公司与宋凤立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期满后终止,2014年5月30日盛建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广东衍发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每月缴纳了宋凤立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等费用。 案涉工程新疆G30**克拉玛依-塔城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已经投入使用。 该部分的事实,有宋凤立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广东衍发公司提交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广东衍发公司补充提交的《广东省劳动合同》、《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补充意见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一、原告(反诉被告)宋凤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广东衍发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期费用3364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宋凤立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3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宋凤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正发 人民 陪 审员   郭志明 人民 陪 审员   黄希媛
书  记  员   刘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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