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虹湖路与北山路交叉口div>
法定代表人:周美枝,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龙伟林,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包光明,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贵州百丰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丰公司)与安顺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丰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云、王太渊,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龙伟林、包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丰公司诉称:2015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被告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2019年5月6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被告赔偿清算案,被告的实际行为已表示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原告基于利益损失向被告申报2314800.00元的违约金作为破产债权,管理人不予确认,故请求依法确认利益损失2314800.00元为破产债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建安公司答辩:管理人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原告的损失请求无依据,即便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明显过高。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扶)梯设备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主要约定百丰公司向建安公司的工程项目虹湖之舟供应并安装40部电梯,设备总价7716000.00元、安装总价1922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设备款和安装费各留5%质保金于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发货方式为合同约定的发货日为预计发货日,实际发货日由建安公司以书面方式通知百丰公司…;除不可抗力外,双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违约金,违约金为设备总金额的30%;如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一方进入破产或清算阶段…。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根据被告的发货通知向被告供应并安装四部电梯,被告支付设备款762850.00元,余5%质保金未付,支付安装款205200.00元,余5%质保金未付。原告因再未收到原告的发货通知而未履行合同。
2019年9月22日本院裁定宣告建安公司破产,在审理中依法指定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登记并以公示方式核查债权,确认设备款和安装款各5%质保金共计50950.00元,对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0%计算违约金2314800.00元不予确认。
以上事实,有2015年8月5日双方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2019年7月9日百丰公司制作的《安顺建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付款记录》予以证明,双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百丰公司提交2016年6月6日其与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扶)梯设备合同》拟作为损失依据,经质证,被告认为该合同系其单方签订,无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关依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合同系原告与他方所签订,庭审中原告自认并未实际履行也未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作为本案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百丰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是否成立?是否应当确认为破产债权?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故合同应确认为有效合同。2019年5月6日建安公司经本院依法裁定破产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起相关的诉讼、执行、合同等程序归于破产程序概括处理,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决定权,但是基于债务人财产增值时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管理人在两个月内不作出意思表示视为解除合同。且本案所涉合同也将进入破产作为合同解除的约定条件,故本案合同已解除,各方利益的实现已失去了客观基础和条件,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发货方式为根据被告发货通知书百丰公司才能发货,合同对建安公司如果未按照约定的数量发出发货通知的行为并未约定为违约,故案涉合同应为按照实际履行数量结算的合同,建安公司未再发出发货通知书并非违约行为。百丰公司未收到建安公司的发货通知书也未实际发货,更未实际与第三方建立合同关系从而产生其财产性损失,故原告在庭审中变更其诉状中主张的违约金为违约损失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经管理人登记、公示核查不予确认的结果,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贵州百丰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320.00元,由贵州百丰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黄 光 美
审判员 宋 颂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怡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