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市昊天瑞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377号
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兴运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丽,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通辽市昊天瑞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玉龙家园27号楼2单元22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艳。
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昊天瑞丰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计3601元,由**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宫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