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翁牛特旗乌兰图亚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595号
原告:**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经理。
被告:翁***乌兰图亚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乌敦套海镇医药公司对面小二楼房屋。
法定代表人:陆云,职务不详。
**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翁***乌兰图亚农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已交纳),由**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