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生润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8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9月1日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大生润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经济开发区办公室五楼。
法定代表人:*健康,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大生润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吉林大生润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8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