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乾园星港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5民初8368号
原告: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
法定代表人:孙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倩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赤峰乾园星港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义和**苏木小柴达木嘎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乾园星港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现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6元,由德邦大为(天津)灌溉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