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60号
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茹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玉平,男,1963年11月26日,系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书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哈拉干德工业园黄河路(闵顺铸造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东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价值5,492,16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奎屯市xxx号、奎屯市xxx号的两套房产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奎屯市xxx号、奎屯市xxx号的两套房产。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价值5,492,160元的财产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