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哈拉干德工业园区黄河路(**铸造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5,196,978.33元,执行费53,38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已被我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前往沙湾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经车管所反馈登记在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新X号车辆已被查封、冻结,本案按照规定轮候查封、冻结,不宜处置。
四、2023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双方一致确认本案执行标的5,196,978.33元,执行费53,385元,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的每个月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50,000元,2024年4月份开始于每个月月底之前给付300,000元,以此类推直至履行完全部案款;2.执行费53,3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3.如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或者不积极主动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003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