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格维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燕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南小街金裕花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主要负责人:**,该管理部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主要负责人:宿永朝,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山格维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西冀(0104)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