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格维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格维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1194号
申请人:唐山格维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燕新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76343425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金裕花园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46574601。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4017492906。
法定代表人:宿永朝。
申请人唐山格维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96314.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银广场项目管理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96314.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