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1698号
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56-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293349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兴网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数谷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059414312X。
法定代表人:史立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兴网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7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