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2民初948号
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29334985。
法定代表人:时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75258X6。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北辰制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