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共和创景园林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共和创景园林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芹,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共和创景园林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章学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青海共和创景园林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1450元,后予以减交,按11244元收取并缓交至二审开庭前。我院于2014年3月5日,再次向***催交诉讼费,告知其于2014年3月7日9时开庭前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4年3月7日开庭时,***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得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商海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