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5民初2727号
原告: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亚泰广场**2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省英创环保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经济开发区丙十七路。
法定代表人:牟鸿霞,经理。
原告吉林省恩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英创环保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会再就本案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