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2401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石光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24民终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工商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表示认可。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作出(2018)吉2401执2440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全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