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字第7604号

原告:***,女,朝鲜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金花子,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朝鲜族,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吉市元石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原告已预交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风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