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890号
原告:四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望崇街5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MA67681488。
法定代表人:顾德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军,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赤水市金斛路赤水名都商住楼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9900728T。
法定代表人:金明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全,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原告四川***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华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