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09号
原告: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9号龙海大厦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3662216H。
法定代表人:姚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林,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金斛路赤水名都商住楼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9900728T。
法定代表人:金明兴,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洪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原告重庆晟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炳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