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1410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和平,赤水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赤水市金斛路赤水名都商住楼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9900728T。
法定代表人:金明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华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