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81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西内环路附桥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1215012543Y。
法定代表人:陈学阌,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金斛路赤水名都商住楼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9900728T。
本院在执行***与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钢材款87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及执行费14,100.00元。2020年6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载明:“一、第三人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案件款1,000,000.00元(含钢材款8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共计:974,231.52元)。二、案件执行费14,100.00元由赤水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同意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