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81民初441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金斛路赤水名都商住楼1栋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990072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星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以***之名提起诉讼,且该行为未得到***的追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的授权委托书”,原告***以***之名提起的诉讼即未得到***的授权,也未得到***的追认,且***名下的劳务报酬与***无直接利害关系。其以***之名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以***之名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