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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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522执94号
申请执行人:同德县科加彩钢钢构厂,住所地青海省同德县。
负责人:***,男,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执行人:****,男,藏族,1985年11月10日生,住乐都区。
被执行人:青海和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同德县科加彩钢钢构厂与被执行人****、青海和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52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于2023年1月15日前履行完毕该案案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才让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