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299号
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昌运保温材料经销部与被申请人青海和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188680元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4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和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8680元。2023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和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宁市西门口支行105023201366账户内存款以18868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88680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47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和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8680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299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