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甘0702民初3124号
原告武发,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10号楼7、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71600958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武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