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07执4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甘肃三瑚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三瑚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向银行及不动产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甘肃三瑚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甘07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学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