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0702民初3124号
原告武发,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10号楼7、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发与被告甘肃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