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乾森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甘肃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342号
原告:**,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海,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电话: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尧,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联系电话:X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多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格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