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主要负责人:尹云岳,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任大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鲁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季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冯光宏,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涂淑芳,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季瑛,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李淼,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光宏、涂淑芳、季瑛、李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件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在本市崂山区,为方便本案执行,节约司法成本,本案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由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赵 雷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