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580号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程志磊,职务:总经理。
被告: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林,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丽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莉